唐朝的酒令行令承继古俗,但组织形式更加完备。参加者人数不拘,常法仍以20人为一组。每组设一个监令,观察依令行饮的次序。按照当时县令为“明府”的习惯,此人被命名为“明府”(引自赵彦卫〈云麓漫钞〉卷2)。明府之下设二录事:“律录事”和“觥录事”。律录事司掌宣令和行酒,又称“席纠”、“酒纠”。觥录事司掌罚酒,又称“觥使”和“主罚录事”。〈醉乡日月〉有“明府”、“律录事”、“觥录事”三门,说的就是当时酒筵行令的组织规则。据《醉乡日月》,明府管骰子一双、酒杓一只,决定每一项游戏的起结。律录事管旗、筹、纛三器,以旗宣令,以纛指挥饮次,以筹裁示犯令之人;觥录事则执旗,执筹,执纛,执觥,实施罚酒。正是在这样一种有规则、有节度的筵饮组织中,唐人上演了一批批精彩的酒令节目。
当时最为人乐道的是律录事(席纠)。他是酒令游戏的具体组织者,是酒筵上的核心人物。所以《醉乡日月》说律录事须有“饮材”,即第一要“善令”:熟悉妙令,能够巧宣;第二要“知音”:擅歌舞,能度曲;第三要“大户”:有酒量,能豪饮。中唐以后,担任律录事的人物往往是专门的“饮妓”。《北里志》说妓女绛真“善谈谑,能歌令,常为席纠,宽猛得所”;说妓女郑举举“善令章”,“巧谈谑”,曾参与“名贤醵宴”;又说妓女俞洛真,“时为席纠,颇善章程”。刘禹锡所说“欢生雅”,概括了当时唐人筵饮风格的一般特点。
面对这样一批酒纠身份的慧丽女子,唐代的词客们抒写了许多浪漫的诗篇。例如郑仁表有赠俞洛真诗,云:“巧制新章拍指新,金□巡举助精神。时时欲得横波眄,又怕回筹指错人。”方干有《赠美人》诗,云:“酒蕴天然自性灵,人间有艺总关情。剥葱十指转筹急,舞柳细腰随拍轻。”黄滔有《断酒》诗,云:“免遭拽盏郎君谑,还被簪花录事憎。”后一句中“簪花录事”,当时就成了“饮妓”或“酒纠”的别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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